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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抵押登记
 发布日期: 2009年06月20日
 

  一、法定依据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,房地产抵押时,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。

  二、申请条件

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。

  三、申请抵押登记材料

  1、企业单位营业执照,事业单位登记证,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(复印件1份,原件核实);

  2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(复印件1份,原件核查);

  3、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书(原件1份),代理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原件核查);

  4、抵押登记申请(原件1份);

  5、土地抵押合同(原件1份);

  6、借款合同(原件1份);

  7、国有土地使用证(原件),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抵押者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证明(原件1份)。

  8、评估报告(原件);

  四、办理程序

  申请→窗口受理→权属审核→审批→发证

  五、承诺时限

  15个工作日

  六、收费依据、收费标准

   1、地籍调查、权属测绘费(国土籍字[1990]93号文件)

   1)党政机关、全额事业单位土地2000平方米以内收20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,最高不超过700元。

  2)企业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1000平方米以内收10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,最高不超过4万元。

  3)差额事业单位土地5000平方米以内收30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,最高不超过1万元。

  4)城镇居民用地100平方米以内收13元,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,最高不超过30元。

  2、土地使用证工本费:每证20元,赣价费字[2001]116号。

 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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